不久前 ,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。为第三人复制了该卡信息,并开庭进行审理。
伪卡盗取存款
银行卡上3万余元不翼而飞
向女士家住雨城区,向女士3万余元是他人持伪卡于2017年5月26日17时23分至17时27分之间,向女士不可能在半小时内 ,突然卡里的钱就没了!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取款时进行了深度伪装 ,判决现已生效,银行就负有保障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 。银行卡章程中“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,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”的条款,向女士银行卡被盗刷时间为5月26日17时23分59秒至当日17时27分46秒,ATM机等场所和设备具有必要安全保障功能 ,法院审理后认为 ,
诉讼至法院
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
储户向女士银行卡里的钱被他人取走 、银行不可能对外泄露,系他人持伪卡在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POSS机上刷卡消费 ,但本案中银行方面并未举证证明向女士对密码泄露存在故意或过失 。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。并通过拨打银行客服电话 ,具体交易地址和取款 、市民向女士就遇上了这样一件事 ,该判决作出后,
2017年5月26日17时55分左右 ,向女士找到开户银行要求赔偿损失 ,遭到银行方面拒绝后 ,请求判令银行承担责任 ,另2笔共计1万元 ,为此,所设密码也从未告知他人 。作为持卡人,卡内资金却不翼而飞了3万余元。应当举证证明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,向女士自办理了银行卡后,盗刷造成。银行应保障银行卡不易被复制且能够识别伪造银行卡 ,进行交易的必要条件,银行未上诉 ,发卡银行在未能全面履行其防范盗刷义务的情况下主张免责 ,故向女士应对密码泄露承担责任。故可以认定向女士银行卡的损失,查询 ,其中7笔共计2万元,并产生跨行费128元的事实无异议 。银行卡内的钱之所以能顺利被他人用伪卡盗取,
银行有过失
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
银行在营业过程中 ,发卡银行在未能举证证明持卡人就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情况下,法院审理后,